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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81號聲 請 人 慈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聲 請 人 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甲○○聲 請 人 安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3之法定代理人 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相 對 人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間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09-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