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90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慶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證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