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69,99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24,953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