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8號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縣岡山鎮公所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00 元外,尚應補繳2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