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21號聲 請 人 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聲請人與關係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間因選任受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