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639號原 告 丙○○
(送達代收市鼓山區○原 告 甲○○被 告 快樂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乃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身分關係不存在之判決,為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而涉訟,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是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