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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65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信託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2,500 元(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裁判日期:201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