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98號原 告 佳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3,1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