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4號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2,1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8,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