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克麗斯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鶴螢被 告 大威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苑正明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000,000元(即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返還支票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7,700,000 元(即系爭支票3 紙之票面金額),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700,000元(計算式:77,000,000+7,700,000 =84,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7,360 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5,000 元,尚須補繳752,36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