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宇製革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