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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6號原 告 甲○○被 告 中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乃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判決,為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而涉訟,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是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裁判日期:200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