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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縣佳里地政事務所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8,2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09-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