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坐落在高雄縣○○鄉○○段708 地號土地之拍定價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