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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甲○○原 告 乙○○

共同送達被 告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06,499 元【計算式:27,524.8元(98年度申報地價)×383 ㎡(建物占用面積)×5%(申報地價年息)×15=7,906,499 元(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裁判日期:200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