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95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終結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09-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