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甲○○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高雄分行被 告 乙○○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高雄分行、乙○○間確認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確認利益)核定為新臺幣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