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22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嫈鐵材有限公司間解任清算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