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乙○○本件原告因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3,460 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9,630 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裁判日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