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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92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甲○○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0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