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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31號原 告 甲○○○○○○被 告 郁勝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專利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裁判案由:移轉專利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