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62號原 告 乙○○被 告 尚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尚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用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3,037,440 元,應徵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中 華 民 國 9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62號原 告 乙○○被 告 尚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尚興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用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幣3,037,440 元,應徵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98
民事第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中 華 民 國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