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67號原 告 東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間給付調整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79,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3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