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37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達銓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股東及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乃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判決,為關於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而涉訟,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是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