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42號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42號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未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