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18號上 訴 人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甲○○
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