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8號上 訴 人 高雄市立愛群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1468號請求償還分擔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99,4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