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98年度訴字第14

7 號返還保險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洪榮家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補償金
裁判日期:2009-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