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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

丁○○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裁判日期:2009-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