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
丁○○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8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
丁○○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