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