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