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因98年度訴字第1494號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89,3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法 官 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