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28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4,551 元,應繳裁判費13,71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