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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34號上 訴 人 蔡蕙璟即全國不動產仲介企業行即 原 告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8,511 元,應繳裁判費為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資惠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費
裁判日期:201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