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76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三上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陳報附表所示之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耿瑩附表:
被告三上公司部分:
⑴被告三上公司於94年1 月、4 月;95年7 月、8 月;96年3月、11月之會計帳冊。
⑵93年10月1 日起至20日止、94年1 月12日、94年4 月20日、
95年7 月18日、95年8 月17日、96年3 月28日、96年11月6日之轉帳傳票。
被告丁○○部分:
訴外人賴素珠於93年9 月30日匯款新台幣430 萬元至被告丁○○於高雄市農會帳號0000-0000-0 號帳戶之原因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