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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85號原 告 蔡穎睿訴訟代理人 蔡智勇被 告 王福松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裁判日期:201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