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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號原 告 張淑卿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博覽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瓊伊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被 告 乙○○

己○○甲○○庚○○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

戊○○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裁判日期:2010-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