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6號原 告 張淑卿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博覽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瓊伊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律師被 告 乙○○
己○○甲○○庚○○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丙○○
戊○○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