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肯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