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901號原 告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卯○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複 代理人 辰○○被 告 丑○○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子○○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被 告 戊○○
己○○寅○○丁○○壬○○甲○○庚○○乙○○○癸○○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岳葳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