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933號原 告 胡飛虎原 告 康淑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被 告 劉芷汎兼法定代理 劉敏雄人兼法定代理 許美月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芷汎與訴外人胡喻盈原係輔英科技大學之同學,被告劉芷汎因不滿訴外人胡喻盈未參與英文報告卻獲得分數,乃於①民國(下同)97年1月10日中午12時至1間,在訴外人胡喻盈所住3518號學生宿舍寢室以「妳英文作業沒有做,應該沒有分數」等語指責訴外人胡喻盈,並強迫訴外人胡喻盈寫下內容為「老師我英文都沒有做夏綠蒂5NS940529胡喻盈護3-11」等語之紙條交予被告劉芷汎,訴外人胡喻盈因感委屈害怕,即於當日下午向班導師即訴外人張月萍說明此事,詎被告劉芷汎知悉上情後,復於②同日晚間11時許,在無名小站網站發表「胡喻盈英文作業沒有做卻可以得到分數,這種行為是不勞而獲,她的臉皮真的很厚,沒有做作業還有臉去找老師,真是不知羞恥。她就只會叫軟弱的人做事,除了混吃等死還會做什麼」等貶損訴外人胡喻盈人格及自尊之文章,訴外人胡喻盈經同學告知後,身心及自尊均受嚴重之打擊。嗣被告劉芷汎於③翌日即97年1月11日上午7時
30 分許,復當著訴外人胡喻盈及班上其他同學面前,以「去找老師哭就會有成績,那以後我們就用哭的就會有成績了」等語羞辱訴外人胡喻盈,隨即於④同日上午8時10分至9時產科護理學課程期間,當著訴外人胡喻盈、班上同學及老師面前,向老師發問「老師,如果我哭,妳會不會讓我過」等語,全班因而哄堂大笑,致訴外人胡喻盈當場羞愧至極,下課後情緒低落趴在桌上啜泣,被告劉芷汎明知訴外人胡喻盈已因身心及尊嚴受到嚴重打擊而瀕臨崩潰邊緣,竟仍不罷手,再於⑤同日下午1時許再次前往3518寢室對訴外人胡喻盈咆哮「妳就是垃圾,妳是垃圾那妳就去死。妳比藍苡芸那個小偷還不如。上英文課的時候,同一組的同學都在做最後的評分(表),妳除了只會趴在桌上對著經過妳座位的人說『妳來幫忙我們這一組,我們都不會』,那妳還會做什麼,妳是趴在那邊幹什麼,是在等死嗎?」、「妳就是垃圾,妳是垃圾那妳就去死」等語,致訴外人胡喻盈情緒完全崩潰,乃依被告劉芷汎之唆使,於同日下午1時許跳樓自殺,因高處墜落胸腹腔撞擊地面大出血不治死亡。被告劉芷汎以上開言詞對訴外人胡喻盈之死亡為造意行為,致訴外人胡喻盈決意跳樓自殺死亡,已侵害訴外人胡喻盈之生命權,而被告劉芷汎行為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被告劉敏雄、許美月則為其法定代理人,自應就其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今伊等分為訴外人胡喻盈之父母,而原告胡飛虎於上開事件後業已為其支出殯葬費新臺幣(下同)293,425元,為此乃依民法第184條、第187條之規定,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胡飛虎1,500,000元(殯葬費293,425元及扶養費368,553元,另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僅請求其中838,022元)、原告康淑玲1,500,000元(扶養費537,170元,另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僅請求其中962,83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當初因訴外人胡喻盈未積極參與英文報告,經英文分組組長即訴外人涂妙佳向英文老師反映後,依老師指示與被告劉芷汎一起出面要求訴外人胡喻盈寫紙條向老師交代,被告劉芷汎並非自作主張強迫訴外人胡喻盈違背自己意思書寫紙條,當時亦無強硬壓迫之語氣;又被告劉芷汎及訴外人胡喻盈之導師張月萍於輔導報告書中所載學生在blog中寫文罵人乙事係發生於00年間,與本件事故毫無關連,且當時被告劉芷汎亦未在無名小站上發表如原告主張之文字內容;另被告劉芷汎因未繳交產科護理學報告,乃於上課時向授課老師求情「是不是哭一哭就有成績?」,並由老師謔稱「那你們要哭到瞎掉才有分數」等語回應,與訴外人胡喻盈未做英文作業並無關連,係訴外人胡喻盈不當放大被告劉芷汎與老師之對話而有所誤解,況被告劉芷汎與訴外人胡喻盈係同班同學,平時尚有互動且無仇怨,縱與訴外人胡喻盈發生口角爭執,亦係出於雙方互罵情緒之宣洩,並無教唆之故意,另訴外人胡喻盈於97年1 月10日即在網路日誌上書寫「再見了永別」等文字,足見其於自殺前數日已有情緒困擾,自不能以被告劉芷汎於爭吵時無意識之短促口語即令其負教唆罪責,本件原告請求並無理由,爰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爭執與不爭執之事項:
㈠、不爭執事項:⒈訴外人胡喻盈於97年1 月11日下午1 時許,在高雄縣○○
鄉○○村○○路○○○ 號輔英科技大學之學生宿舍跳樓自殺,因自高處墜落疑胸腹腔大出血而不治死亡。
⒉訴外人胡喻盈確有書寫內容為「老師 我英文都沒有做夏綠蒂 5NS940529 胡喻盈 護3-11」等語之紙條。
⒊原告胡飛虎所支出之殯葬費用中,除長輝禮儀有限公司
4,000 元、仁泰葬儀社150,000 元、告別式靈堂費36,000元及餐點費5,000元外,其餘均不爭執。
⒋原告胡飛虎、康淑玲因訴外人胡喻盈死亡所受扶養費之損失金額分別為368,553元、537,170元。
㈡、爭執事項:⒈被告劉芷汎對訴外人胡喻盈之死亡結果,有無故意或過失
之不法行為?行為人之行為與死亡結果間,是否存有客觀相當因果關係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⒉原告胡飛虎所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殯葬費用為若干?⒊原告2人所得請求之慰撫金為若干?
四、法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行為人並無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即不符合該法條所定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又上開法條之立法目的係為填補被害人因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失,而為損害賠償之債,參酌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54 號判決意旨:「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本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著有明文。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可知,不法行為與被害人之所受之損害間,倘無客觀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行為人即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合先敘明。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劉芷汎確有為前揭①至⑤所述羞辱胡喻盈並唆使胡喻盈自殺,因而致胡喻盈跳樓死亡之行為等情,雖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惟查,訴外人石美秀於少年法院審理調查胡喻盈死因時,到庭證稱:「(問:97年1 月11日少年(即被告劉芷汎)與被害人(即胡喻盈)在學校宿舍3518室爭執時是否在場?)在。(問:當時有幾人在場?)5 個,死者、我還有林湘琦、莊文瑄還有少年。(問:這五人都是從頭到尾都有在場?)莊文瑄是後來才進來的。(問:少年與被害人爭執的情形經過如何?)一開始是因為英文作業,劉芷汎說胡喻盈都沒有作英文作業為何可以得到好成績,起先是我先進去胡喻盈的寢室,我先跟劉芷汎講話,劉芷汎跟我說她心情不好,叫我不要跟她講話,之後她就跟我說胡喻盈都沒有作英文作業,為何可以得到好成績,她就在抱怨那些事情,講到一半的時候胡喻盈進來,就變成她們兩個在吵架。(問:她們兩個怎麼吵?)劉芷汎很激動,就一直罵胡喻盈,有些我沒聽懂,因為劉芷汎很激動,我只聽到劉芷汎罵胡喻盈沒有作英文作業,胡喻盈就說我就是沒作,劉芷汎就說妳沒作那妳就是垃圾,胡喻盈就說:對,我就是垃圾。然後劉芷汎就說那妳是垃圾那妳就去死吧。然後好像她們班好像要做英文的編組,要做評分表,劉芷汎有提到評分表的事,那時候胡喻盈沒有做什麼反應,劉芷汎就一直講,一直很激動,並說為何作英文評分表的時候妳都沒有做什麼,只是趴在那邊,同學經過的時候就說我們這組都不會,劉芷汎就說那妳趴在那邊是在等死的嗎?吵到後面的時候都聽不懂,因為到後面的時候劉芷汎的臉色也變了,當時莊文瑄在對面寢室都有聽到,就過來說整個走廊可以聽到劉芷汎的吼聲,劉芷汎就罵她說妳比之前那個藍苡芸那個小偷還不如,到最後越吵越兇,劉芷汎就走出去,門關起來了,胡喻盈也走很快就從窗戶那邊下去了。(問:少年在罵被害人的時候被害人有何反應?她有無回罵?)她就是人家罵她什麼她就說對、是,這樣子。(問:劉芷汎說妳是垃圾那妳就去死,還是說妳是垃圾為何還不去死?)她是說妳是垃圾那妳就去死。(問:但妳在警局時是說劉芷汎是說妳是垃圾怎麼不去死?)我在哪個地方我都是說「妳就去死」。(問:劉芷汎叫胡喻盈去死,胡喻盈是否也有叫劉芷汎去死?)沒有。(問:劉芷汎罵胡喻盈垃圾,胡喻盈是否也有罵劉芷汎也差不多?)沒有。(問:劉芷汎除了罵被害人以外有無什麼動作?)沒有,就很激動。(問:有無推她或是把她推到窗邊?)沒有。(問:劉芷汎出寢室跟被害人去跳樓約隔多久?)不知道,就兩個都很快。(問:被害人在跳樓之前有無說什麼?)沒有,我有跟她講說不要跳,但是她很快,我講的時候已經跳下去了。(問:知否被害人與少年間有無何恩怨?)不清楚。(問:被害人平常會跟少年怎麼樣嗎?)不會。(問:平常她會講說想要自殺嗎?)不會,但在禮拜四的時候她們有一群人來寢室,當時我在,她們要我出去,我說我幹嘛要出去?並說妳們要幹嘛,該不會是要打架吧?後來我就出去,後來胡喻盈哭著到我們寢室,然後尤彥潔說劉芷汎要胡喻盈簽壹張說她沒有作英文作業的紙,要她寫班級姓名及學號,之後她就一直哭,她有打電話回家給她媽媽及姐姐,之後有打電話給老師,她們說要請老師幫忙,之後哭完之後我們下午沒課,我們有出去玩、去逛街,那時候她還很開心,之後我們回來後她要去寢室搬東西到我們寢室住,因為我要去台北實習,所以她要來我們寢室住,隔天第二節她沒課我們還聊天聊得很開心,胡喻盈還有跟我說第一節課的時候羅沛琪(音譯)跟劉芷汎在課堂上說以後我就可以不用讀書了,只要跟老師哭一哭就有成績了,到中午之前她都還很開心還有到我們寢室聊天。(問:中午之前她都還很開心,為何吵一吵她會去跳樓?)因為劉芷汎在吵的過程有講一些刺激她的話,就說妳去死啊,就罵一些不是很好聽的話。」等語(見高雄少年法院97年度少調字第647 號卷第59至62頁);訴外人林湘琦、莊文瑄在該院亦分別證述:「分別證述:「(問:97年1 月11日少年與被害人在學校宿舍3518室發生爭吵時在場否?)在場。(問:當時有幾人?)加上胡喻盈總共五個,莊文瑄是後來才進來的,從頭到尾在場的有我、胡喻盈、劉芷汎、石美秀。(問:少年與被害人發生爭執的狀況如何?)當天是我先進寢室,劉芷汎跟在我後面她在跟石美秀講話,然後胡喻盈就從寢室外面走進來,那時候劉芷汎還在跟石美秀講話,胡喻盈進來後先跟劉芷汎吵英文作業的事情,她們兩人就在那邊吼來吼去,吼的內容我聽不清楚,因為劉芷汎也在哭,且有時候是兩人同時在講話。(問:有聽到的內容?)內容我沒有聽清楚,只知道她們開頭是講到英文作業的事情。(問:有講到什麼不好聽的話嗎?)那個我沒有聽到。(問:有聽到有誰講去死嗎?)沒有。(問:有無聽到劉芷汎跟被害人說那妳是垃圾那妳就去死?)沒有。(問:有無聽到被害人也叫劉芷汎去死?)沒有。( 問:有聽到劉芷汎跟被害人說怎麼在那邊等死, 趕快去死?)沒有。(問:有聽到劉芷汎跟被害人說妳
比藍苡芸還不如?)沒有。(問:吵一吵後來呢?)兩個還是在吼,後來莊文瑄進來叫她們不要再吵,兩個還是繼續吵,吵到一半的時候劉芷汎就很生氣就哭著走出去,我就要叫她,結果她就把門關上,她把門關上後我頭轉向另外一邊就發現已經來不及,被害人已經往下跳了。(問:劉芷汎除了與被害人吵之外有無去推她或是拉她等的動作?)沒有。(問:劉芷汎要出寢室時被害人有無說什麼?
) 沒有。(問:平常與誰比較好?)兩個都很好。(問:劉芷汎與被害人有何恩怨?)沒有。(問:當天早上有無看到被害人?她的神情如何?有無何異樣?)她跟我同寢室,可是那幾天我常往別的寢室跑,但是我回來時看她都在打電腦,並無發現她有何異樣。(問:為何她們兩人在吵的內容妳會沒有聽清楚呢?)因為她們二人在互吼,且劉芷汎又在哭。」、「(問:97年1 月11日少年與被害人在學校3518寢室發生爭執時有在場?)我是中途進去的。(問:為何會進去?)那時候我在我的寢室,因為聽到很大聲,所以我進去看,我的寢室在她們的斜對面。(問:聽到很大聲有聽到爭吵的內容嗎?)沒有,我進去之前沒有聽到爭吵內容,因為那時候我在自己的寢室所以根本聽不到,我進去以後因為雙方的聲音都很大,所以我也不知道她們在爭吵什麼事情。(問:吵的內容她們是怎麼講的?)我只記得她們都很大聲,就是一人一句。(問:有無講什麼比較難聽的話?)這我就沒聽到了。(問:有無聽到被害人叫少年去死或是少年叫被害人去死?)沒有。( 問:有聽到少年跟被害人說還在那邊等死,不趕快去死
?)沒有。(問:有無聽到少年說被害人比藍苡芸還不如?)沒有。(問:可是在警局說有聽到她們因為課業問題在爭吵?)那是我前幾天聽到的,不是當場聽到的。(問:在警局是說進去寢室後聽到胡喻盈與劉芷汎因為課業問題在爭吵?)我知道她們是因為課業問題在爭吵,但是她們吵的字眼我聽不清楚,我知道她們是因為課業問題爭吵...(問:吵到後來發生什麼事?)吵到一半劉芷汎就走了,胡喻盈就跳下去了,那時候我靠近寢室的門。(問:劉芷汎當時除了與被害人吵之外還有什麼動作?)哭。( 問:劉芷汎要出去時被害人有無說什麼?)沒有。(問:劉芷汎與被害人有何恩怨?)沒有。(問:妳與她們二人
誰比較好?)都差不多。(問:事發當天早上或是前一兩天有無看到被害人?被害人有無何異樣?情緒呢?)有看到,沒有。」等語(見上開卷宗第96至99頁),核與訴外人吳保霖即輔英科技大學教官同時到庭證稱:「(問:本件事件當初學校處理經過情形請述之。)事發時我們趕到案發地點,我看到有部分同學圍觀,我們在場的人帶到學校宿舍聯誼廳去瞭解事發經過...她們講就是之間在爭吵,爭吵過程中就比較激烈,當芷汎離開之後沒有多久胡喻盈就跳下去...(問:當時她們三人在寫的時候石美秀是否有向教官提到劉芷汎叫胡喻盈去死?)她有提到。(問:在場林湘琦有無說她也有聽到?)我記得她們兩人就是有默許的動作,就是類似點頭這樣的動作。林湘琦的部分是比較明顯,莊文瑄當時的動作還好沒有很大,當時可能大家都比較悲傷,她的動作就是比較輕微。」等語(見上開卷宗第117 至119 頁),核與事後輔英科技大學所提出之學生事實經過報告表內容大致相符,足認胡喻盈於97年11月間,因英文作業成績一事,遭被告劉芷汎聯合其他同組同學在寢室、課堂公開指責、羞辱,曾有心情低落之情形,但胡喻盈曾找同學、家人訴苦,抒發心情,而據石美秀上開證言所述,胡喻盈跳樓當天中午之前,曾很開心到石美秀寢室聊天,顯見胡喻盈雖遭被告劉芷汎指責,仍能多次找同學疏解情緒,其心智並未達憂鬱或失控之程度。至於其於97年1 月11日中午與被告劉芷犯發生爭吵時,二人不時對吼,最後被告劉芷汎哭者離去寢室,胡喻盈亦一言不發,足見爭吵之激烈,被告劉芷汎口出「你是垃圾你就去死」等言後離去,胡喻盈即突然跳樓,令在場同學不及制止,顯見胡喻盈係因二人爭吵後一時氣憤失慮而跳樓。按依一般生活經驗法則,一般人於盛怒爭吵之情形下,口出惡言叫對方去死之情形所在多有,而對方聞言通常亦知悉此係爭吵之語言,並不會因對方叫自己去死就真去自殺以順對方之意,而胡喻盈係輔英科技大學學生,將近成年,應具有相當之知識程度,了解上開日常生活之經驗法則,並具有判斷與同學相處發生跼齬時,對方口出之惡言,應不予理會之能力,故胡喻盈因遭劉芷汎怒罵而與之爭吵後,旋即跳樓自殺之舉動,違反一般經驗法則,實非被告劉芷汎所得預見,且伊與胡喻盈平日並無深仇大恨,僅因成績生隙,按其爭吵情節,應不致欲胡喻盈死亡,是以被告劉芷犯辯稱不知道胡喻盈會跳樓,以為吵一吵之後還會像以前一樣等語,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堪予採信。按胡喻盈因成績爭議遭同學羞辱即自殺之舉,非一般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得預見,已如前述,則被告劉芷汎既無法預見胡喻盈會自殺,尚難因伊與胡喻盈爭吵時,出口罵胡喻盈垃圾並要其去死云云,即謂伊故意教唆胡喻盈自殺或因過失而致胡喻盈生自殺之意,應負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責任。此外,原告對被告劉芷汎另案提出加工自殺罪之告訴一案,亦經少年法院以胡喻盈自殺之舉,依其情節非被告劉芷汎所得預料,被告劉芷汎所為,尚難謂有構成教唆自殺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犯行為由,裁定不付審理。原告不服提出抗告後,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同一理由裁處抗告駁回並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雄少年法院97年少調字第647 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少抗字第8 號裁定書2 份在卷可參。
(三)又,承前所述,本院參酌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綜合胡喻盈與被告劉芷汎之間,所發生英文作業成績爭議之情節,及胡喻盈雖數度遭被告劉芷汎羞辱,但老師已介入輔導,亦有同學聆聽胡喻盈之心情,且被告劉芷汎叫胡喻盈去死係在與胡喻盈爭吵時,一時盛怒之下脫口而出等一切情節,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一般人並不必然會因此即去自殺,足認在被告劉芷汎數度羞辱胡喻盈與一時生氣叫胡喻盈去死之條件下,與胡喻盈發生死亡之結果並不相當,胡喻盈之死亡,應係偶然之事實,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四)綜上所述,胡喻盈之死亡與被告劉芷汎所為前述①至⑤之行為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且對於胡喻盈跳樓身亡一事,亦非被告劉芷汎所得預見,故被告劉芷汎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胡飛虎、康淑玲自亦無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劉芷汎縱有前述①至⑤污辱、叫胡喻盈去死之行為,被告劉芷汎對胡喻盈死亡之結果,亦不構成侵權行為,已如前述,是以原告聲請訊問證人石美秀、林侃宜、尤彥潔以證明被告劉芷汎有前述①至⑤之犯行,即無訊問必要,此外,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之主張,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