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0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0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