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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0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日期:201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