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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2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複 代理 人 郭憲彰律師被 告 丙○○兼法定代理人 甲○○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94 號行政訴訟終結前及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61號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確認被告丙○○於民國97年11月27日推選暫代管理人會議及同年12月30日之信徒大會所為決議無效。並主張訴外人高雄縣政府及林園鄉公所未依內政部84年8 月1 日台內民字第8481201 號函示內容,由被告丙○○全體信徒五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原告召開,而原告於3 個月內仍未召開後,始逕行推選召集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召開之法定程序,即逕命鄉民代表會召集地方仕紳,於97年11月27日召開推選暫代管理人會議(下稱系爭推選管理人會議),會中改選被告甲○○為被告丙○○之暫代管理人,惟系爭推選管理人會議既未依上開內政部函釋辦理,而逕由無召集權人即訴外人林園鄉公所召開,且出席會議人員中亦有多人不具信徒資格,故系爭推選管理人會議應為無效,而該次會議決議被告甲○○當選為暫代管理人之內容既屬無效,則被告甲○○於97年12月30日以暫代管理人名義召開信徒大會暨管理監察委員會,亦屬由無召集權人所召開,該會議及決議內容亦均為無效等情。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94 號行政訴訟及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61號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所確認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裁判日期:201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