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0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25號原 告 徐頤瑳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被 告 清水寺兼法定代理人 何進丁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94 號行政訴訟事件及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61號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等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9年1 月18日裁定命在上開2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事件,其中臺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9

4 號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上訴而告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1329判決在卷;另本院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61號確認信徒關係不存在事件,則經原告撤回起訴,此經原告陳報在卷。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裁判日期:201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