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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48號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大徵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