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1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丙○○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泛亞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1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丙○○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泛亞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