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4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點,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被告占有之確實面積,若不能確定則應申請測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裁判日期:201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