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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49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被上訴 人 許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97,746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4,

7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裁判日期:201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