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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67號原 告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眉鈴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被 告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賢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 號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裁定命在上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乙節,有該案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裁判案由:返還質物
裁判日期:2012-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