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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1號原 告 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二樓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裁判日期:201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