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201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昂霖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01號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美儀